行人途径施工路段时被工地重型卸货车撞倒受伤,保险公司能以工地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么?近日,滨湖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特殊的道交案件,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0071114上午,张先生步行途径环太湖某施工路段时,被工地上一辆由东向西倒车的重型卸货车撞倒,随后车内装载的泥土将其左腿砸伤。交警赶至事故现场后,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但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因该车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张先生遂起诉车主和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提出,该案发生在工地,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不是工地工作人员,其进入工地自身有过错,应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未予采纳。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拆迁、路桥改造、园区建设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上述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已不再是狭义概念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除赔偿责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对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是参照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来处理的。且为了充分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在建立交强险制度,制定交强险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实际上已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的情形,纳入到交强险的保护范围之中。故只要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无论事故发生于何路段,保险公司无权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