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面临拆迁,老房子成了抢手的香饽饽。于是房子的原主人王某坚称房子不是自己卖的,而房子的新主人李某却说当初卖房是经过原主人同意的,究竟谁是谁非?法院又该如何审理?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了这起复杂案件。

 

2002年,王某从第三者吕某手中购买了一幢二层三间小楼,准备用作将来养老之用。由于长期在外从事养殖生意,王某实际上并没有居住过,而是仍然由吕某居住,并代为进行管理。到了2005年,生意做大了的王某决定长期在外发展,将当时买的这幢小楼卖掉。由于时间忙,王某将房屋证件交给吕某,委托吕某将其出售。后来吕某找到了同村的李某,双方以38000元成交,之后吕某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了李某。20105月,这幢小楼所在自然村被划在的拆迁的范围内,得到消息的王某立即从外地赶回来要求李某退还自己的房子。最终双方协商没有结果,王某将中间人吕某和买房人李某告上了法院。

 

201011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王某辩称房子是在未经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由中间人吕某擅自卖出的。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将房屋及产权证书交付给吕某保管,并且有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有卖房的意思表示,并委托吕某出卖原告的房屋,因此吕某是在王某的授意下出售房产的,于是依法做出驳回王某要回房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