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恋爱关系要求返还礼金 法院一审判决酌情返还
作者:孙宇 杨水芳 发布时间:2010-12-06 浏览次数:537
射阳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返还礼金的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案情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戴某于2007年腊月建立恋爱关系,双方订亲时原告带到被告家现金16000元。原告母亲另给付被告 600元。原告刘某与被告戴某确立恋爱关系后戴某便和原告父母居住在一起。后双方因发生矛盾中断了恋爱关系,戴某于
庭审中被告母亲陈述,收到原告订亲给的16000元在原告和我女儿定亲、会亲时办饭花去5000元,剩下的钱给女儿了。戴某陈述,订亲给的钱在原告家居住期间自己用了一部分,买菜用了一部分,还有帮原告父亲看病找人用了一部分,电瓶车使自己买的,有票据为证。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在我们当地存在在订亲或是结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风俗,这种给付行为以原、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原告为了与被告戴某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被告的16000元现金,被告认为系原告赠予,但未能举证证实,故按农村习俗,应认定为“彩礼”。原告母亲给予被告戴某的600元钱 并不等同于上述“彩礼”,带有明显的赠与性质,是原告方自愿支出。原、被告在订亲后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那么对被告收取原告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该适当向原告返还。考虑到被告戴某在原告家居住生活过一段时间,且被告提出费用支出有一定的合理性。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戴某返还原告礼金为5000元。关于电瓶车,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电瓶车系其购买,其要求被告返还电瓶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母亲不是订立婚约的相对方,原告要求其返还礼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因缺乏证据且没有按规定时间提出反诉,不予理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