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1730分许,被告尹某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从机场产业园区朱楼村往梨园村方向由北向南行驶至朱楼村中心路处时,与相对方周某驾驶的苏HEZ060号二轮摩托车上的乘坐人原告戎某发生刮擦,造成原告戎某春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戎某无责任。伤后原告戎某在医院医治,诊断为左膝损伤、左髋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支付医疗费15546.50元。

 

2010123,原告戎某与被告尹某签订协议,约定尹某一次性赔偿戎某6500元,以后戎某因此事故造成的相关费用均与尹某无关。因事发时戎某受雇于周某,201072,戎某起诉雇主周某雇佣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周某提供原告戎某与被告尹某签订的协议,戎汉春因此撤诉。

201089,原告戎某向法院起诉,以当初与尹某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赔偿协议,请求撤销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戎某在与被告尹某签订协议后起诉雇主周某要求其赔偿损失,表明戎某签订协议并非自行承担6500元以外的损失,而是要求其雇主赔偿,并不知道签订该协议后导致自己无权起诉雇主赔偿损失的后果;同时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戎某仅医疗费就是15546.50元,而协议约定尹某只赔偿6500元,因此原告戎某对于其与被告尹某签订协议的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原告戎某提出撤销协议,应予以支持。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原告戎某与被告尹某于2010123签订的协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对本案应如何处理,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戎某与被告尹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应判决驳回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1原告戎某与被告尹某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协议;3、被告尹某与原告戎某签订协议后,及时支付原告戎某赔偿款6500元。综上,原、被告签订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应驳回戎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支持原告戎某的诉讼请求,撤销其与尹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其理由:1、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2、构成重大误解需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内在意思与其意思的外部表示不一致。既可以表现为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还可以为对标的物的种类、规格、质量、数量以及价款等方面的错误。第二,错误发生是行为人无意造成的。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不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在当时行为环境中对事物的错误判断而致,而这种判断一般来源于行为人生活经验的不足或者行为人当时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的有限。 第三,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的误解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误解,须结合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进行事后的判断,是否造成了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具体到本案,原告戎某并不知道签订该协议后导致自己无权起诉雇主赔偿损失的后果,在客观上也导致了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原告实际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差甚远,协议的履行对原告产生了不公平的后果,完全不能弥补原告戎某的实际损失。所以,本案中,原告戎某在协议上签字存在单方的重大误解,其作为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享有请求撤销权。综上,法院对原告戎某请求撤销赔偿协议应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