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分析当事人非正常争夺子女抚养权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杨金星 张大鹏 发布时间:2010-12-03 浏览次数:857
涟水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为争夺子女抚养权,经常以不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为条件争夺抚养权,给子女成长带来不利因素。
一、原因分析
(一)传统观念在作祟。“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根深蒂固,老年人受其影响更为深刻。当事人在争夺抚养权时,除自身因素外,不仅要面临庄邻之间形成的舆论压力,而且顶着父母、长辈的固执要求,导致在争夺抚养权时不惜放弃抚养费争夺抚养权。
(二)对探视权的担忧。探视权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实现探视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抚养方的手中,探视方只能寄希望于对方配合,而“不成婚便成仇”的观念仍有市场,抚养方往往会将探视权作为伤害对方的“枪口”,使对探视权的担忧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
(三)抚养费难以执行。通常抚养费的数额较大,给付周期较长,给了义务人逃避的理由和空间。在对子女探视、教育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义务人可能逃避义务增加对方执行成本,考虑到以上情形,当事人在权衡利益后对抚养费直接予以放弃。
(四)放弃只是权宜之计。由于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合理要求,据此,当事人可在争得抚养权之后,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费,达到既争得抚养权,又获得抚养费的目的。
二、对策建议
(一)依托基层进行法制宣传。以村委会、街道办等民调组织为基石,以乡镇司法所为主干,充分调动基层力量参与宣传;利用巡回审判的机会,以生动的案例击碎传统观念的框架,巩固基层宣传的成果。
(二)加强调解和好的力度。对婚姻案件区别对待,树立“少一事不如多一事”的观念,以调解和好为解决此类纠纷的最优手段,力争把有和好可能的案件全部调好,从源头上减少争夺抚养权的发生。
(三)加大抚养费的执行力度。在审结此类案件时,准确把握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尽量缩短给付周期,有效减少因追索抚养费带来的后遗症;在执行阶段,围绕子女健康成长的主题,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并灵活运用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明确法律释明范围。审理此类案件时,对探视权、逃避执行的后果以及放弃抚养权的后果进行释明,让双方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消除心中的意图和顾虑,使争夺抚养权的目的更为纯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