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祸:女工打开水滑倒受伤

 

女工赵小翠是江苏沭阳县天天乐玩具厂一名女工,平时住单位集体宿舍。去年523日下午下班后,她换上便装脚穿高跟鞋到单位锅炉房打开水,不料,在回宿舍的途中滑倒摔伤,宿舍几位女工闻声而出,雇了一辆三轮车将其送到当地城东医院治疗。城东医院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后,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建议休息三个月等。赵小翠为此申请认定工伤,沭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不予认定赵小翠为工伤的决定。赵小翠不服,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天天乐玩具赔偿损失。

 

索赔:是道路湿滑还是高跟鞋惹祸?

 

原告赵小翠诉称,原告系被告天天乐玩具厂职工,去年523日,原告在从锅炉房提热水回宿舍途中,因水磨石地面上有积水,原告滑倒致伤,住院治疗。综上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331.6元,误工费7010.29元,护理费869.89元,伙食补助费306元,合计15517.78元。

 

被告天天乐玩具厂辩称,原告违反厂里规定,在厂区穿高跟鞋,宿舍门前的水磨石地面并不滑,也无积水,是其走路时因穿高跟鞋而摔倒。原、被告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工伤已经沭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适用劳动法律关系,我厂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75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 行走未尽注意义务  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沭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职工,在原告宿舍旁是被告工厂的锅炉房,距原告宿舍约20余米,去年523日下午530分,原告下班后穿高跟到被告工厂的锅炉房提热水,由东向西返回其所住的4号宿舍途径6-7号宿舍门前时,不慎摔倒在水磨石地面上致右髌骨骨折,原告伤后先在沭阳城东医院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4629.04元,其中由被告支付1075元,出院医嘱为1、自动出院,后果自负;2、定期门诊复查,每半月一次,每月拍片一次;3、术后二周拆线,继续治疗;4、骨折愈后取内固定;5、继续石膏固定,根据X光片复查情况决定下床时间及拆除外固定时间。原告出院后当日入沭阳县民生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折,给予伤口换药,并予抗炎,消肿等治疗,原告赵小翠支付医疗费2782.56元,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建议休息三个月等。为此原告申请认定工伤,沭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不予认定赵小翠为工伤的决定,原告不服,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1017日,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受伤,不构成工伤。原告穿高跟鞋在行走中未尽注意义务而受伤,该损害后果是由于自身行为而产生的,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被告并非服务场所,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同时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水磨石地面上有积水,故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