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6714时许,尹某与朋友至汇龙镇工人文化宫三楼零城迪吧跳舞。期间,尹与同在舞池内跳舞的袁某碰撞,双方发生争执。后尹某将一只空啤酒瓶藏于衣服内,与袁某走出迪吧至三楼楼梯口互殴。期间,尹某敲下瓶身,持瓶颈刺戳袁某,见袁满头鲜血蹲地后停止刺戳,并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袁某左额部、左枕部、左眉弓等多次皮肤裂伤,构成轻伤。尹某于201086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尹某与袁某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袁某对尹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在与他人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