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奸精神病妇女构成犯罪被判刑三年
作者:赵修文 李涛 发布时间:2010-12-02 浏览次数:835
强行与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妇女或利用精神病妇女的无知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刑法上仍旧构成强奸罪。近日,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江某犯强奸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江某路过王某家门口,想起王某患有精神病,便想进去调戏调戏她。江某在大门口看了看,认定家中无人,便从墙头上翻了过去。江某走到王某的门口,从门缝内看见房间里只有王某一人躺在床上,遂将房门上的门拴用铁片撬开进入室内。江某进屋后,用被子蒙住王某的头,将其裤子脱至大腿处,站立在床边对王某实施了奸淫。期间,江某多次对王某的挣扎进行威胁、恐吓。此后,江某又多次窜至王某家中或将其引诱至自己家中对其进行奸淫。案发后,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江某于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是精神病人,仍多次与之发生两性关系,即使期间王某有自愿行为,但经司法鉴定,王某并无性防卫能力,并不能完全认知其所为的行为。因此,江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江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