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高港法院法官经过多次开庭释法调解办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10月18日下午,王某在亲戚家喝完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准备回家。不料,在回家途中转弯时,与迎面而来的张某相撞,结果两人均受伤,张某比王某伤的略重。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按理说,张某应该向王某索赔,但张某为人忠厚,没有向王某索要赔偿也没有向法院起诉。没想到,没隔几天,王某却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后本想提醒原告撤诉,不料原告在开庭时却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为城市户口,这样算下来,被告还要倒贴原告,双方各执一词、争吵激烈,一时协调不下来。后双方均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机构认定,王某构成八级伤残,张某构成七级伤残。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针对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而我国目前城乡贫富差距较大,在同一起事故中,双方因身份不同,就可能出现事故责任重的反而需要倒赔责任轻的当事人的情况。后法官告知原告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有同一起事故适用同一标准的倾向。原告自己也感到理屈,在法官耐心释法后,原告王某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张某本已身患残疾,且家境贫困,长年吃低保,又遇到这种事,一时着急就病倒了。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张某感激的说:“人民的法官不偏不袒,为我们农民考虑,好法官!”。
为促进民事纠纷预防化解,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案结事了,该院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司法、情理交融,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