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广陵法院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成功协调一起经过仲裁裁决、法院执行未能解决的货款纠纷案件。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拖欠3年的货款125万元。

 

20083月,云南路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客车5辆,路桥公司违法约定拖欠购车款125万元。经仲裁机构裁决、云南省昆明中院执行矛盾未能解决。双方当事人就购车款、违约金等事项达成诉讼外协议。亚星公司就诉讼外协议的履行事项向广陵法院提起诉讼,广陵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路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原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实际操纵着下属子公司的财权和人事权,控股公司利用其对路桥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将路桥进出口贸易公司帐面上3990万元资金无偿划拨,再将徒具形式的路桥进出口贸易公司股权转让给两个自然人股东,造成路桥进出口贸易公司无力还款的客观现实。法院办案人员远赴广东调查取征,取得了控股公司与下属公司财产人格混同的有力证据,及时奔赴云南查封控股公司帐户,形成政策攻势,迫使控股公司主动出面要求协调解决,双方当事人在法院斡旋下,达成协议,并结清了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