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判后释疑
作者:刘锋 发布时间:2010-12-02 浏览次数:902
判后释疑,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判决或裁定后,案件承办法官主动向当事人询问,对该裁判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是否存有疑问,并有针对性地作出解释,属于诉讼程序结束后的一种辅助诉讼完善的活动。作好判后释疑工作,是满足当事人司法需求,提升服判率,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举措。
具体实践中,司法公信力的基础首先来源于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充分信任。裁判的效力和权威,又来自于当事人对具体裁判的充分理解和认可。法律文书作为法院裁判的载体,除因技术原因必须依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外,由于法律本身的规范和逻辑性,其的表述不同于其他文体,形成自身固有的表达方式,因而经常出现生涩难懂的情形,超出一些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和水平。对裁判的猜疑和不满由此而生,极易导致当事人不服裁判,直接上诉甚至引发涉法涉诉信访。
在判后释疑制度实施以前,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裁判的渠道比较少,而且当事人还面临着受到进一步误导的风险。试想,面对不能令其满意的判决书,大部分当事人最先想到的是受其委托的律师。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通常可以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疑惑,但由于担心委托人将败诉责任归结于律师能力,出于维护自身执业声誉的动机,很难指望律师能够完全站在公允立场、依照法律的规定去正确解释并评价对其非常不利的裁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个别律师出于招揽业务的目的,为了怂恿当事人打官司,在诉前刻意隐瞒或缩小诉讼风险,而一旦败诉则习惯性地将责任归罪于法官的“不公”和“错误判断”。让这样的律师进行“释疑”,除了让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更深的误解之外,无法真正起到答疑解惑的作用。除了律师,当事人还能求助于谁?还有一些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又该如何解决对于裁判的疑惑?媒体和专家是通常的选择。但是媒体和专家的“释疑”同样具有局限性。尽管在某些案件上,媒体和专家的意见还是正确和中肯的,但更多情况下,他们听到的只是一方当事人的陈述,看到的是单方面的证据和材料,其思维和判断缺乏中立的环境和严密的程序。其分析案情、做出释疑极有可能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不但不利于定纷止争,反而极有可能加深当事人对裁判的误解,激化对立情绪。
分析近年涉诉信访案件情况,尽管绝大多数涉诉信访案件的裁判正确,但为什么一些当事人不信任法院裁判,藐视甚至公然对抗法院的裁判?笔者认为,虽然有多方面原因,但当事人不能够准确理解法院的裁判文书意旨,是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行法院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和判后释疑制度。在法院裁判后对文书作必要的解释,用法官在程序内不可能使用的“大众话语”对证据采纳、判决理由等方面作适度的讲解或说明,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对提高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大有裨益。
一、实行判后释疑,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实现案结事了。法院法官做出裁判后,对当事人就裁判提出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解释,帮助当事人全面理裁判内容,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息诉服判,或者继续诉讼,确保将纠纷一直置于法律程序中,发挥诉讼效力,实现司法救济,减少涉诉信访,促进社会稳定。
二、实行判后释疑,有利于弥补裁判文书存在的“不足”。这里所指裁判文书的“不足”,不是文书本身存在表述上的遗漏或缺陷,而是指“法律语言”与“大众话语”之间存在的表述差异。针对表述差异,法院一方面应当改革裁判样式与写作,加强对证据的分析和裁判理由的说明,让更多当事人能够读懂法院的裁判文书;另一方面,实行判后释疑,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交流沟通的桥梁,尽可能消除理解差异。
三、实行判后释疑,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判后释疑,可以让当事人充分理解法院的裁决,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减少当事人的上诉、申诉、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四、实行判后释疑,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形成良性裁判。良性裁判必须体现当事人自由、平等的对话交往,这样形成的裁判才能被当事人理解和接受。判后释疑制度合理运用的前提就是判决本身的正确性。一份判决由于法律观、价值观的差异存在,可能令人置疑。法官唯有审慎裁决,并对正确的裁决进行合法合理的解释才能真正使当事人口服心服,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另外,法官通过合法诉讼程序外的交流与引导,可以进一步了解掌握当事人的疑问或不满的原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断修正和完善裁判,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促进良性裁判。
五、实行判后释疑,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不服裁判就是其中之一实行判后释疑制度有利于当事人服判,促使当事人自觉、自愿去履行判决,节约法院执行成本,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六、实行判后释疑,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思想,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部分当事人认为诉讼中自己与法官的关系仍然是“官与民”,并没有建立正确的诉讼观念,不知道良性裁判需要体现当事人自由平等的对话交往。判后释疑充分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的法律引导和指导,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构筑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关系。法官在法律解释中释放“大众话语”,使人民群众对法律规则、法律适用有了亲历性体验,潜移默化地接受法治观念,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扎实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