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繁荣,中小企业发展,顺应资金需求,民营担保公司应运而生。民营担保公司根据自身的实力和信誉,承担数倍其资本的担保能力,在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在解决资金融通、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广陵法院在审理有关民营担保公司向贷款人行使担保追偿权的纠纷中发现,资金市场潜在的高利润,使得少数民营担保公司为追求最大化利益,刻意规避不得从事贷款业务的禁令,以担保为名,假借他人为名义上的借款人,自身以担保人名义实施担保,变相放贷等现象应当予以足够重视。

 

民营担保公司违规变相发放贷款现象,产生原因:

 

一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是较普遍的现象,企业信息透明度较差,金融机构很难从企业获得真实的财务信息。银行等金融单位为自身风险防范需要,拒绝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民间借贷又很难在短时间内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且弄不好还会背上非法集资的嫌疑。

 

二是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银行获得利息几乎不承担风险,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而所获利益甚微,导致担保公司在资金充裕时就中取利,以他人借款为名,变相发放贷款,通过反担保形式行使追偿权,保证利益实现。

 

三是担保公司在资金融通中的作用尚未被公众理解和接受,少数人仍然认为是国家允许开办的民间“银行”,所以,向担保机构借款也就不足为怪。

 

四是国家对担保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管。担保公司就组织形式来说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民营企业,政府除了宏观调控,并没有必要干涉企业的内部事务。而就民营担保公司的经营性质而言,由于涉及资金运作,如果缺乏金融监管,利益驱动,个别担保公司违规运作就不可避免。

 

民营担保公司违规变相发放贷款,扰乱了金融秩序。民营担保机构借出款项往往都抬高利率,有的高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另外还要求承担违约金、支付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因变现担保物产生的费用,导致中小企业在资金困难面前再受重压。有些企业不堪重负,只能再次借贷,发展至无法组织生产,甚至倒闭。有的民营担保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为收回贷款,不得不采取措施,甚至雇佣社会闲杂人员上门讨债,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

 

为此,对民营担保公司变相放贷现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明确专门的监督机构,施以监管职责,实施有效的监控。建议人民银行担负起监督管理民营担保公司这一特殊的非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制订相关制度,要求民营担保机构就营业情况进行登记备查,定期检查,保证金融秩序稳定。

 

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目前,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是较普遍的现象,企业信息透明度较差,金融机构很难从企业获得真实的财务信息。近年来,地方政府虽然在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企业信用信息库建设上作了一些工作,但各个职能部门的企业信息系统多是相互独立,没有形成统一的、完善的、权威的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金融单位决策提供翔实的资料保证。

 

三、国有商业银行要灵活掌握放贷标准。实践中,银行不敢放贷,而担保公司敢于担保,甚至自己变相放贷,说明申请贷款人具备了一定的信用基础,银行把这些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中小企业只能转投担保公司,经过担保公司的利益盘剥,进一步加重了企业负担。所以,对于具备一定信用基础,能够为自己贷款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银行应当给予资金扶持。

 

四、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在一定限度范围内可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堵不如疏,与其任民营公司变相放贷,不如适当放开,加强管理,确保资金流通顺畅,促进市场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