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般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目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中,因伤残评定问题在定案量刑上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主要成因:1、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目前关于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的标准,一般应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将六级以上伤残视为严重残疾。但实践中,公诉机关举证的法医鉴定书中仅就被害人的伤势是否构成重伤做出鉴定结论,具体的伤残等级却不在鉴定范围之内,使法院对被害人是否达成六级以上伤势的判定缺乏依据。2、关于对构成六级以上伤残的,是否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确定刑期,目前存在争议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只要构成六级伤残以上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伤残等级须满足六级以上的条件外,且须法院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特别残忍手段”。3、此类案件中,被害人虽然常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做伤残鉴定。但民事赔偿的伤残鉴定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刑事上确定伤残等级的工伤鉴定标准不尽相同,不宜直接引为刑事定案依据。

 

表现:1、针对侦查机关未作伤残等级鉴定的案件,公诉机关的指控刑档不明,造成法院无法确定被告人的量刑档次,故需要对可能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进行补充鉴定。但究竟是由法院交由侦查、起诉机关委托补充鉴定,或由法院直接启动鉴定程序,目前在操作上尚不统一;2、如法院直接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则面临着鉴定费用无法妥善解决的障碍,同时将影响到案件的审限。3、如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则司法机关需委托鉴定部门对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分别做出伤残等级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大法院及当事人的负担,是否必须亦值得商讨。

 

对策:1、针对如何把握被告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一问题,建议上级法院就争议问题尽快形成明确意见,从而指导下级法院统一观念、明确办案思路;

 

2、关于伤残等级鉴定问题,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加强协调,统一做法,争取将伤残等级鉴定问题在侦查阶段一并解决。如确实需要在审判阶段完成该项工作,则争取安排一定的经费保障,确保法院的鉴定工作能顺利开展;

 

3、针对 在同一个案件中,民事、刑事方面存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研。如确实无此必要,建议在可行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将上述标准统一,从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或增加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