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构建和谐需要更多实名曝光
作者:李晓东 陈伟伟 发布时间:2010-12-01 浏览次数:1090
首先从宪法和民法角度讲,曝光违法行为并没有侵犯公民的私权利。作为公民合法的私权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曝光违法行为看似违背了宪法和法律。但是,私有财产权真的是不受限制的权利吗?从法理角度讲,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权利)。事实也证明,权力(权利)不受限制必然导致滥用。为了限制私权的滥用,作为母法,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作为私法,民法通则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违法闯红灯车给广大民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为了民众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所采取的曝光违法闯红灯的行为,在实质上是对公民在当前条件下正确行使私权的引导与规范,而并不是侵犯公民的私权以及所谓的公权扩张。
其次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曝光违法行为虽然对公民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没有侵犯公民的私权。如前所述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会受到一定限制的。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种限制是合理的。政府如何在公民的隐私权和改生命安全之间进行取舍呢?我认为要遵循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含以下三个子原则。1、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2、必要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3、狭义比例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公民的生命安全比起隐私权的保护显然更为重要。因此,曝光违法闯红灯的行为,换来的却是道路的畅通和民众的生命安全,以较小的牺牲得到较大的收益,这也符合比例原则的精神。
再次曝光违法闯红灯的行为也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严峻形势使然。我国官方统计数字报告,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平均每天293人,稳居世界第一。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我国道路交通伤害状况表明,我国有30%的伤害死亡是由于道路交通伤害导致的。每年10万以上的人死亡与保护所谓个别人的隐私权那个更为迫切那个更为重要?“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这种隐私权比起来人的生命以及社会良好秩序,显然显得微乎甚微。
最后从私权的历史发展来分析。在世界范围内,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一个口号被极力维护,它保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同时也使资产阶级制度得以推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权的不断扩张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危及到国家的根本制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掌握政权的统治者开始对私权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整体的向前发展。比如,为了维护市场交易中的弱势群体,而颁布《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即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可以对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
因此,正像卢梭说的那样,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自由是有限度的,没有绝对的自由,公民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但必须以不妨碍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为限。即私权利的行使应当合理,而不能滥用。隐私权当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