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关法院慎重审结引起广泛关注的南京高利贷涉罪第一案
作者:关研 发布时间:2010-12-01 浏览次数:797
日前,南京下关法院公开宣判邵某、蔡某非法经营、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被告人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被告人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邵某成立南京融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无利息约定或月息2.5%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固定格式的借款协议书,由借款人以房产、车辆抵押或提供担保人,办理抵押及授权委托手续,再按4%至20%不等的月息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余款给付借款人,但借款协议书上仍以本金数额为借款额。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邵某先后向丁某、王某等13人非法放贷计315万元,收回本息计162.09万元。其间,被告人蔡某积极参与非法放贷,负责存、取款、催款、诉讼及代为办理房产的抵押、买卖等事宜。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被告人邵某则带领、指使彭某、陈某等人采用威胁、殴打的手段上门讨债。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邵某将朱某(另案处理)交给其的1支立式双管制式霰弹枪、1支5.6?制式小口径运动步枪先藏匿于住处,经鉴定均可以以火药为动力正常发射,具有致伤力。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罪的定性问题,控辩双方存在严重分歧。公诉机关认为,非法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告人违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系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数额达300余万元,非法获益60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两被告及其辩护人承认放贷事实和高额利率,但坚持认为其行为系民间借贷,双方自愿,且多数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或判决确认,属于民事案件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民间高利放贷现象屡见不鲜,多数由于形式隐蔽、债务人急需资金又缺乏法律常识,而难以受到法律规制。高利放贷行为侵害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诚实交易的经济秩序,侵犯国家金融业务监管制度,同时极易诱发其他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