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钱素浩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8220,钱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启东市支行办理了金穗贷记卡1张,并于32494期间持该卡透支消费9002.9元。银行发现后于同年1030日始多次催收,钱某于129还款4700元,余款拒不归还。后银行又多次催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钱某于20091225在公安人员督促下又还款3200元,余款1102.9元仍拒不归还直至案发。钱某持该卡恶意透支共计4302.9元。2008511,钱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办理了龙卡贷记卡1张,并于529916期间持该卡透支消费共计9560元。后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钱素浩拒不归还直至案发。至此,钱某先后恶意透支共计13862.9元。案发后,本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素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