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又违法 收监执行原刑罚
作者:华震 发布时间:2010-12-01 浏览次数:697
罪犯在狱中因改造表现较好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却不思悔改。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执行案件,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张某的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001年4月,张某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镇江监狱执行。张某在服刑期间,因积极改造,先后受到法院三次减刑。2009年9月,法院裁定对张某予以假释,张某未执行完毕的刑期1年7个月7日为假释考验期。出狱后,张某回到所在地的街道接受社区矫正。在假释考验和社区矫正期间,张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也未按规定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身情况和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今年3月,张某又因吸食毒品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提出罪犯张某在假释考验期间违反法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事实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