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庆国、陶洪林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袁庆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陶洪林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06月,袁某、陶某商量到海门市采用故意把钱掉在被害人附近地上,以捡钱平分为名,引诱被害人拿出身上的钱交其验证,然后趁被害人不备,掉包盗窃被害人财物的方法盗窃钱财。62410时许,两人骑租来的自行车在海门市海门镇解放路周大生珠宝店附近,确定从储蓄所取款出来骑电瓶车回家的施女为作案对象后,在海兴路与人民西路路口西侧,袁某假装把一沓钱(一张百元人民币放在上面,其余全是冥币)掉在施女前面地上。陶某上前捡钱以吸引施的注意力,并以见者有份为名将施骗至东侧僻静处。随后袁某赶到,声称自己掉了钱并要求陶某、施某掏钱验证,施拿出从储蓄所所取的11391.29元,袁某假装验钱后称不是自己所掉的钱,陶某遂将该钱放进随带的黑色小包内,并称钱和包由施裕珍保管。袁某假装与施女交涉,挡住施的视线,陶某即趁施不备,将小包内施的钱窃走放入自己口袋,后两人以验证陶是否捡钱为名逃离现场。赃款11391.29元由两被告人平分。至同月27日期间,先后在本市汇龙镇及海门市海门镇采用上述方法盗窃作案2次,窃得人民币共计20830.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庆国、陶洪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