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助是义务 外出避责法难容
作者:潘振飞 发布时间:2010-12-01 浏览次数:600
妻子被诊患红斑狼疮病,后夫妻为此发生矛盾,丈夫便外出不归,逃避夫妻扶助之责,患病的妻子遂将丈夫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扶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许某与丈夫陈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许某除低保外,无其他固定收入。被告陈某每月有千余元的工资,被告陈某应当对原告许某尽扶养义务,故本院酌定扶养费为300元/月。遂作出被告陈某自2010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许某扶养费3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