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担责?近日,东台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双方激烈争辩,各持己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引起车辆维修费2000元。

 

20095月,王某驾驶变形拖拉机沿204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原告赵某驾驶的客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王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车辆受损的原告赵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事故引起的车辆维修费2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王某没有变形拖拉机驾驶资格,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C3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是指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能证明其具有相应技能或资质的证件。机动车驾驶证C3证由公安部门发放,持有该证的驾驶员可直接向农机部门申领拖拉机驾驶证G证。本案中,王某虽未按规定向农机部门申领G证,但其持有C3证,已达到驾驶变形拖拉机的技能,因此,王某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客观上,王某持C3证驾驶变形拖拉机的行为,也未明显增加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