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又有变更协议,孰有效?
作者:唐建东 发布时间:2010-12-01 浏览次数:731
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妥善处理了共同财产,不久一方又拿出变更协议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法院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腾退纠纷,涉及离婚协议及其变更协议的效力判断问题。
蒋某(男方)与孙某(女方)于1995年12月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和孙某在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约执行。按协议约定,房屋已赠与女儿,嗣后原、被告对该房屋的处理均不得以损害未成年女儿的财产利益为前提。现蒋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依据双方新达成的协议要求孙某搬离所住房屋,又未能提供该协议书的原件,故对蒋某的请求不应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