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妥善处理了共同财产,不久一方又拿出变更协议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法院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腾退纠纷,涉及离婚协议及其变更协议的效力判断问题。

 

蒋某(男方)与孙某(女方)于199512月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09122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有的一套房屋暂由双方共同居住,每人一房间,不分割,产权归女儿所有,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等女儿长大成人后将该房屋产权转于女儿名下,愿意住就住不愿意住就搬出去住。其后蒋某和孙某按协议约定共同居住于该房屋内。今年7月,蒋某起诉要求孙某搬离该房,并提供了一份协议书复印件,该协议书载明该房屋的产权归蒋某所有,蒋某支付孙某房屋补偿款6万元,孙某另行租房居住。庭审中,孙某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表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而蒋某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该协议书的原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和孙某在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约执行。按协议约定,房屋已赠与女儿,嗣后原、被告对该房屋的处理均不得以损害未成年女儿的财产利益为前提。现蒋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依据双方新达成的协议要求孙某搬离所住房屋,又未能提供该协议书的原件,故对蒋某的请求不应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