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审核客户是否具备注册商标合法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向单位汇报销售业务的商品涉及注册商标,擅自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合同,私下生产产品销售牟取暴利。经审理,滨湖法院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邱某在担任其任职公司的业务员期间,于200711月接到客户按样生产注册商标“REACH”和“Oral-B”牙刷,在明知“REACH”和“Oral-B”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审核客户是否具备注册商标合法的权利证明文件,亦未向单位领导汇报该销售业务的商品涉及注册商标,仍以公司名义与客户以形式发票的方式签订了牙刷出口销售合同,确定销售的牙刷数量为1080000,销售金额为74100美元(折合人民币529852.05元)。随后,牙刷被邱某下单委托他人生产,并以公司名义申报出口,但在出关时被海关查扣。邱某在知悉情况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事实。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在定牌加工国际贸易中,国内的定牌加工方应当树立商标保护意识,审查委托方的商标权利证明,在无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下的定牌加工行为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上述判决对无锡地区从事外贸加工行业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既维护商标权利人,尤其是国际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对无锡地区的国际贸易定牌加工业起到了现实的规范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