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春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黄某等人因伙同施某等人聚众赌博而被判刑后,认为施某在处理中未帮忙而怀恨在心。2009824日晚,黄某等人经商议后准备报复施某,并持棒球棒至启东市大兴镇,将施某停放于户外空地的轿车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9586元。1118日晚,为再次报复施某,黄某等人持棒球棒至汇龙镇城市酒店门口停车场,将施某停放于此的轿车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2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春荣、鲁春华、顾荣、蔡觐隆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