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两名被执行人,一个下落不明,一个在监狱服刑,面对这样一起看似执结希望不大的案件,宜兴法院的执行法官通过大量深入的调解工作、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终于将此案圆满解决。

 

汤某在宜兴市经营着一家废品收购站,20083月,贺某夫妻俩到他的废品收购站称有废钢要出售,在谈妥买卖事宜后,汤某立即预付给贺某3000元。同年8月,贺某称废钢已经装好,要求汤某支付余款,汤某按贺某要求,把11000元钱汇至贺某妻子王某的帐户。货款支付清了,却始终不见贺某交付废钢,在汤某的催要下,贺某归还了4200元货款,尚欠9800元迟迟不还,于是汤某诉至法院要求贺某夫妇返还欠款。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被告贺某与王某在200810月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9800元欠款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法院判决被告贺某、王某共同返还汤某欠款9800元。判决之后,两被告均拒不履行,经原告汤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宜兴法院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告住所地,均找不到两名被执行人。后来,经过对贺某的户籍调查才得知,贺某因犯诈骗罪于20099月被宜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正在监狱服刑。于是,执行法官及时与监狱方取得联系,并赶到监狱去向贺某了解情况并做其思想工作。贺某表示愿意还款但暂时没有还款能力,是否可以联系其姐姐帮助还款。只要有一线希望,执行法官就决不放弃,于是找到贺某的姐姐进行沟通协调。贺某的姐姐在工厂打工,家境一般,但她被法官执着的精神所感动,同意帮弟弟还款。考虑到贺某及其姐姐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又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最终汤某和贺某姐姐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贺某姐姐分三次于20108月底前归还5000元,余款由贺某于2011年春节前付清。目前,贺某姐姐已代弟弟支付了欠款5000元,贺某也已出狱,他向执行法官表示余款一定按约定的日期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