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新型的手机聊天软件,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也增添了趣味。但若是使用不当,带来的也许就是伤害和悔恨。

 

近日,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微信”而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件。

 

“微信”聊天成导火索

 

2012423日,陈某回家后看到妻子正使用手机与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便一把夺过手机查看聊天记录,发现其中不乏暧昧之辞,并且刘某某还邀约自己的妻子出去玩。陈某勃然大怒,斥责妻子之余,便萌生了教训一下对方的念头。

 

“我开始真的只是想教训他一下的。”被捕后的陈某反复强调。

 

当天,陈某使用妻子的手机将刘某某骗至某超市见面,在召集孟某某、韩某、李某、戴某某、顾某某等五人驾车赶往约定地点途中,韩某提出乘机敲诈刘某某,此时被怒火充斥头脑的陈某和其他人一样予以了默认。

 

从殴打他人变敲诈勒索

 

在确认刘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后,陈某驾驶轿车逆行碰撞了刘某某的皮卡汽车,并将其拖下车进行了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某提出要刘某某赔偿车辆损失,否则就将微信聊天之事告知其家人、单位。在刘某某被迫同意赔偿后,陈某叫来汽修工得知修车费用只需四、五千元,经与同伙商量,决定敲诈刘某某三万元。后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刘某某写好欠条,用印泥捺印,并扣下驾驶证等物品作为担保。

 

在随后的三天里,陈某伙同孟某某、李某等三人到刘某某单位及家中追讨敲诈的三万元钱款,并发短信以刘某某的儿子相威胁,逼迫刘某某见面交钱,后因刘某某报警而未能得逞。

 

法网恢恢终被捉

 

427日,陈某、孟某某、韩某、戴某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52日、53日,李某、顾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等六人犯敲诈勒索罪,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都区人民法院于近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当庭宣判。六名被告人均受到了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刑罚,鉴于六名被告人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均使用缓刑,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法官点评:

 

“微信”具有的“摇一摇”(查找同一时刻摇手机的人)、“漂流瓶”(发漂流瓶匿名交友)、“查找附近的人”(通过地理位置交友)等功能,可以迅速认识周围的陌生人,在拉近人与人距离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诱惑和陷阱。

 

在本起案件中,陈某的妻子和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进行的暧昧聊天成为了案件的导火索,陈某原本“教训一下”刘某某的念头,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为敲诈勒索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刘某某被殴打、勒索,陈某等六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结局,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微信”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工具,无所谓好坏,原本无辜。但是在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手中,“微信”往往会成为“危信”。近期,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盗窃和强奸等犯罪行为的报道屡见不鲜。在此提醒广大“微信”用户,尤其是女性,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微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