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分析收养行为未经合法登记现象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耿洪贤 程庭刚 发布时间:2010-11-30 浏览次数:869
近日,射阳法院在处理一起离婚纠纷中发现少数收养子女行为未经合法登记留下诸多隐患的现象应予重视。
一、收养行为未经合法登记现象的特点
(一)绝对数量偏小,不容易被人注意
收养行为未经合法登记的现象浮出水面的情形较少,不容易被人所察觉,随着部分未经登记的被收养子女通过非法上户口等行为,该现象更不容易被外人所知。以离婚纠纷为例,当事人对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名为婚生子女的登记内容不做否认表述的话,承办法官难以发现其中的真相。如果夫妻存在不合法的收养行为,一旦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判行为就有可能堂而皇之地得到所谓的“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二)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域
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随着城市社区计生政策的大力宣传,此类未经合法登记的收养行为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域。在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健全的农村,“养儿防老”思想难以消除,部分夫妇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送养亲生子女的现象依然存在,这刚好实现了部分无法生育的夫妇领养子女的愿望。
(三)给当事人及社会留下诸多隐患
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给当事人及社会均留下诸多隐患,包括被收养儿童的人口统计问题,儿童入学接受教育问题,社会保险问题等,甚至在离婚纠纷中可能出现一对夫妇辛苦抚育被领养小孩十余载而无法被法律所确认的结果。
二、收养行为未经合法登记的原因
(一)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
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为了满足一时的养育子女的愿望,欠缺长远考虑,导致未经合法登记即收养子女的现象产生,同时为小孩及社会留下诸多隐患。
(二)行政执法审查不严
少数户籍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严,造成不合法登记状态的出现。部分当事人托熟人找关系,让被收养的小孩入户到自己的家庭户口簿上,并以收养人子女的名义登记在册。
(三)相关部门宣传不到位
民政局等行政部门有关收养行为合法程序的宣传不到位也是此
类现象的一个原因。大多数当事人都是抱着良好的愿望进行收养的,只是相关法律了解不够,或者害怕得不到批准,加上宣传不到位,使得当事人“生米煮成饭”的侥幸心理得以产生。
三、处理收养行为未经合法登记涉诉案件的应对策略
(一)认真审查证据,谨慎审理涉诉案件
收养行为未经合法登记涉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承办法官认
真谨慎地审查相关证据,以防出现错误裁判的不利结果。
(二)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收养行为的规范化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向民政局、户口登记等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
议书,提醒相关部门行政部门执法不严的现象,以此促进收养行为的规范化。
(三)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强法制宣传
积极与民政部门、户籍管理部门沟通,加强新婚夫妇收养法律知识的学习,从源头上消除部分新婚夫妇错位的收养观念;同时协助户籍管理部门加强户口登记特别是子女入户等重要亲属关系的法制化宣传工作,确保收养子女户口登记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