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60岁以上受害人误工费,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点、难点之一。在审判实务中,很多侵权人及保险公司均以我国对退休年龄的规定来进行抗辩,认为不应计算误工费。笔者认为,是否支持该60岁以上受害人的误工费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当事人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是否确实存在误工的实际情况,来处理误工费问题,而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决定不予赔偿。

 

案例:20103月,被告王X与原告张X64岁,农村人)在一路边相撞,造成原告张X多处骨折,原告经治疗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为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X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68000元,诉讼中,原告主张误工费赔偿13000元,被告王X及保险公司均以原告年龄已超过60岁、不应计算误工费为由,拒绝赔付。原告认为其虽超过60岁,但身体一直很好,除了在家务农外还在一户做钟点工,并提供了雇主的证言。两被告对证言的证明力不予认可;考虑到原告文化水平低且对证据效力未能有清楚的认识,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经过实地核查,最终确认张X从事钟点工的事实,并认定张X虽已超过60岁但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仍实际参与劳动且获得一定收入,其误工费应当予以赔偿,判决支持了张X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60周岁以上的人身体受到伤害后能否赔偿误工费?笔者认为只要理清了退休年龄、实际劳动能力以及误工费赔偿之间的关系,对上述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

 

关于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39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我国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是对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因劳动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保护,退休并不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达到60岁以上,有条件劳动的劳动者,仍享有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这样的规定还有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岗位以及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等问题的考虑,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

 

我们应当看到,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尚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十、六十岁以上的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多数六十、七十岁的老人仍然从事一定程度的劳动,有的是从事农业种植劳动,有的是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虽然他们所获得的收入也许仅够维持生活,但是这也应是他们的劳动收入。此时,若身体受到伤害无法从事劳动时,你说我们能简单的一句超过60岁就不应赔偿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或者被聘用为其他行业担任一定职位从事一定工作或劳动的现象。由此可以看出,60岁以上的人并不完全标志着劳动能力就完全丧失,绝大多数60岁以上的人仍有劳动能力或者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能获得一定的实际收入。

 

所谓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误工费作了相类似的规定,总的可概括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的所失利益都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误工费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设计的,其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必然大大迟延。所以片面地以60周岁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而拒绝承认其获得实际收入的事实,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我国的国情和社情不相吻合。当然要想判定60周岁以上的受害人仍可获得误工费,受害人应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仍然从事劳动,且获得一定收入的事实,或者无子女赡养,需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只有在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其误工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