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突遇车祸身亡 养女打官司争死亡赔偿金
作者:关研 发布时间:2010-11-29 浏览次数:523
养父谭玉喜年初突遇车祸去世,生前,老人已留下遗嘱,言明“所有财产都由养子谭华维继承”。此后,谭华维全权处理了老人的后事,并从肇事方那里获得了9.34万元死亡赔偿金和1.3万元精神抚慰金。6月,常年与老人不相往来的养女谭玲娜出现在了南京市下关区法院,她诉求要拿走“两金”的一半,“‘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不在遗产之列”。这对姐弟较上了劲。
养父死亡后养女索“两金”
上世纪50年代初,家住城北的谭玉喜夫妇收养了一双儿女,取名谭玲娜、谭华维。此后,夫妇俩未再生育,将一对养子女抚养长大。到了80年代,姐姐谭玲娜与父母关系紧张,搬出去另住,老两口则与儿子谭华维一家共同生活。几年前,谭玉喜的老伴过世。今年1月,谭玉喜老人外出时,偶然遭遇了一场车祸,经抢救无效去世。
经交管部门调解,谭华维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并领取了包括死亡赔偿金9.34万元、精神抚慰金1.3万元在内的赔偿款。谭玲娜得知养父死讯后,于今年6月向下关区法院起诉,要求弟弟返还因父亲车祸死亡而取得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一半,即5.32万元。谭华维觉得岂有此理,这位姐姐与养父关系恶劣,在养父生前亦未尽过赡养义务,这会儿跳出来要分钱,实在不符合人之常情!
法庭上,官司打得很紧张,双方针锋相对。谭玲娜说,因养父遇车祸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能算作老人个人的遗产,“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谭华维不以为然,他拿出了养父生前留下的遗嘱,上面写明“所有财产都由养子谭华维继承”。“这是老人生前的意愿,父亲并不愿意将自己的财产,留给那个并未尽过孝道的女儿!”谭华维表示,“再者,死亡赔偿金是专属死者所有的,是遗产中的一部分,姐姐无权继承。”
基于公民死亡对其近亲属的补偿
纠结中,谭华维同意将1.3万元精神抚慰金与姐姐平分,其他款额他再也不能让步了。谭玲娜明确说不接受,她非常想知道法官如何看待“两金”的归属问题。
今年8月,下关区法院一审有了说法。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两金”并非是对死者本人的补偿,而是对其近亲属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补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至此,法院判决谭华维返还谭玲娜死亡赔偿金4.67万元、精神抚慰金6500元,合计5.32万元。
一审判决后,谭华维上诉至南京中院,目前,二审已调解结案,谭华维给付谭玲娜4.5万元。
法官详解
“死亡赔偿金”为啥不是遗产?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并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生前立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人身损害事故中,加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该公民已经死亡,从而由加害人给予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和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这部分财产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该死亡公民既不能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也无法处分,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畴,自然也就不能继承。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近亲属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是指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就本案而言,因谭玉喜的父母、配偶早于谭玉喜亡故,故所涉及的死亡赔偿金9.3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1.3万元,应认定系养女谭玲娜、养子谭华维共有的财产。(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