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车祸后引发亲属争夺赔偿金
作者:杨洁 侯桥文 发布时间:2012-10-18 浏览次数:353
流浪汉车祸死亡后,引发亲属间争夺赔偿金,突然冒出的“女儿”让一件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变得错综复杂。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因意外交通事故引发的系列纠纷,流浪汉许某的尸体在殡仪馆停放43天后终于下葬。
流浪汉死后冒出个“女儿”
2012年5月25日晚,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一条交通干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人许某当场死亡。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和肇事司机描述,事发路段没有安装路灯,因许某当时横穿马路,肇事司机躲避不及发生事故。后据警方调查,许某是附近村民,生前精神不大正常,经常在外流浪。
事后,宿豫区交警部门做出责任认定,肇事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责,死者许某无责。按照赔偿标准,死者家属将得到26万元左右的赔偿金。
第二日,两批自称是许某家属的人先后赶到交警大队。一方是死者许某的堂兄弟,名叫许卫,自称受死者女儿的许英委托处理死者事宜。另一方是名70岁的老太太,名叫许兰,自称是死者的亲姐姐。既然都是死者亲属,为何分批去处理死者后事?交警把双方约到一起后,双方没说几句就吵了起来。
“这个女儿是假的,我弟弟连养活自己都困难,哪来的女儿?”许兰对弟弟突然冒出的“女儿”感到不解。“你都二十多年没来过家里看看,怎么可能知道他有个孩子呢?”许卫坚称许英是死者的女儿,并拿出户口本证实。
26万元赔偿金应该归谁?
原来,十几年前,死者许某的堂弟和母亲在路边拾到一个女婴。当时许家人想到,许某是个单身汉,无儿无女,便决定让许某抚养这名女婴。许家人给孩子取名许英,并在当地派出所上了户口。许英长到两三岁左右,许某因外出打工将许英托付给姑姑家抚养。
2005年,许某在外打工时被人打伤,回到村里后精神开始不正常。随着许某的精神状态越来越差,而且经常外出流浪,许英一直由许卫等人抚养长大。
得知许英和许某的“收养”关系后,许兰不干了。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死者许某的去世赔偿款由谁所有,取决于许某和许英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如果成立,许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许兰就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收养关系不成立,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2012年7月,许兰向宿豫区大兴起诉要求确认许某与许英收养关系不成立。
法官经多方调查后了解到,许某生前贫困,靠捡垃圾和低保维生,居无定所,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人要有一定抚养能力,否则民政部门不给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要相差40周岁。许某和许英年龄相差仅30岁,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故法律上收养关系不成立。
安葬由谁来负责?
法院确立许某和许英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后,意味着许某的姐姐许兰将得到赔偿金等费用。许兰决定在外买一块墓地安葬许某,这点遭到了许卫等许家人的强烈反对。
“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许兰已经是别人家的媳妇,没有让她安葬许家人的道理。”许卫称,如果许兰安葬的话,许家人在村上是要被骂的。
按照当地农村做法,人去世后要安葬在自己家的祖坟墓地里,并且必须由家族中男人来主办丧事,许某的姐姐许兰无权处理后事。但因为法院已经确定收养关系不成立,许英无义务安葬许某。而此时,随着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许某的尸体已经停放在殡仪馆40多天了。
“让死者尽快入土为安是对死者最大的尊重。”抱着这样的想法,宿豫大兴法庭庭长王建华做起双方亲属的思想工作。据了解,尸体在殡仪馆每天停放费用大概一至两百元,如果双方再争执不下,这将是很大一笔费用开支。
在法官的多次调解工作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许兰一方负责安葬许某,而原告死者的姐姐许兰负责起诉肇事者要求赔偿,安葬费2.2万元包干使用,剩余的赔偿金许兰分得70%,许英分得30%。在许某去世的43天后,终于入土为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