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我院与苏州海关创建协作共建机制以来,双方不断深化联系交流,加强协作配合。1123在苏州海关举行了海关与法院和谐共建工作座谈会,会上双方就一年来协作共建所采取的各项探索性措施及取得的成效作了总结交流,并就协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困惑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协商。

 

保持良好关系,共同应对企业异常状况。2010年,双方始终保持良好的联系,尤其是在涉及海关监管物资处理、企业异常、关税追偿等方面。法院每月均向海关通报可疑的企业异常情况,便于海关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障税款收缴。海关则定期将监管中发现的企业不良现象通报给法院进行预警备案。

 

完善联系机制,定人定期进行信息互通。双方均表示在协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联系交流机制,建立全面的信息互通机制。法院立案庭、民二庭、执行庭与海关办公室法规科、稽查处、通关处、加贸处分别确定具体联系人,依照各自的职责采集相关信息,对口通报信息。拟在今后的协作中,法院加强立案企业信息的通报,海关则应及时、迅速地反馈包括是否涉及保税设备、保税物料的情况。

 

加强协作配合,无缝对接监管物资处理。双方就民商事审判中调查取证、监管物资的保全、海关税款的执行、保税物料的识别、核销手续的办理等具体问题交换意见。尤其注意到随着我国扩大对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措施,内资企业涉及监管物资增多,在财产保全、执行及破产中均应引起重视。双方拟实现职能对接,引入海关人员参与财产保全、执行,正确识别保税设备及物料,保障保税物资合法、有效地处理。

 

制定实施细则,推进协作共建制度化。在总结本年度协作共建机制开展的成效和不足基础上,双方拟共同制定协作共建实施细则,将双方关于协作配合的各项好的想法、好的做法落实到制度中,促使双方的联系交流、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措施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