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虽未过户 交通事故不担责
作者:赵涌 顾伟 发布时间:2012-10-18 浏览次数:347
2012年1月19日,原告胡某骑自行车与被告方某驾驶的轻型轿车相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住院治疗59天,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另查明,方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方某的轿车于1年前从被告钱某处购买,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中有争议的是:原告胡某称,钱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钱某辩称,自己已将车卖于被告方某,是因为方某尚浅部分车款,所以没有办理过户,是方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肇事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被告方某,双方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该车辆的原车主被告钱某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被告钱某不应当对该轿车发生的事故致原告损害承担责任。最终本案法院判决,胡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按事故责任,由被告方某承担;被告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