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工上厕所摔伤 雇主担七成责任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2-10-18 浏览次数:311
一妇女受雇佣到建筑工地干活时,到正在建筑中的大楼里找墙角旮旯解手,由于楼里没有照明比较黑暗,不慎一脚踏空摔伤。10月1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赵玉莲的医疗费11335.80元、护理费10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交通费150元,合计12837.8元,由被告麻少胜赔偿70%即8986.46元。
现年56岁的赵玉莲是一名进城打短工的农村妇女。2012年4月15日,赵玉莲受雇于麻少胜,替麻少胜在其负责施工的花都小区4号楼铲沙灰。2012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赵玉莲因不愿花钱上收费厕所,到无人居住使用的5号楼里面找地方上厕所,由于楼里比较黑,赵玉莲推开一个门后刚走两步就踩空了而从楼梯上滑下,不慎摔伤。赵玉莲受伤后至沭阳县耿圩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4月16日进行手术,4月30日出院,住院15天,共支出医疗费11335.80元,出院医嘱:随诊,建议休息3月。出院后,赵玉莲因向麻少胜索赔未达目的,便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麻少胜赔偿原告赵玉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0565元。
被告麻少胜辩称,原告怕花钱不上附近收费厕所,而是到没有交付使用的5号楼房里面找厕所而跌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告未对其说明提供劳务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存在过错,而原告在工地附近有厕所的情况下到花都小区5号楼上厕所而跌伤,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原告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55周岁,且才到被告的工地干活两天,其主张误工费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护理费为10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70元,交通费酌定为15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