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颖、黄伟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杨颖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黄伟芳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海籍女子杨某、黄某自数年前起吸食冰毒,并于20103月至66日晚,将在上海购买的冰毒(甲基苯丙胺)运输至启东市,贩卖2次,计0.5610日下午,杨某、黄某在汇龙镇华康大厦楼下向季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其二人租住的房间内当场查获冰毒29.46、氯胺胴0.11。至此,两人合计贩卖冰毒29.96、氯胺胴0.11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颖、黄伟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