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本是上天赐予每一对父母的礼物,然而本文中初为人母的夏某却丢下幼子一去不复返。近日,建湖法院判处一起80后同居关系抚育权纠纷。

 

本案当事人徐某、夏某本是高中同学,高中时便相互爱慕,毕业后更是一起外出打拼,感情日益升温,终于谈及婚嫁。由于夏某未达法定婚龄,20055月两个年轻人未经登记便同居生活,同年1113生一男孩小豪。儿子的诞生给这对年轻的父母带了了无尽的快乐,也让他们感到生活的压力。夏某一方面要照顾孩子,另一方面要打工赚钱,加之徐某经常在外奔波,二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经常为琐事争吵。20095月一天,夏某一声不吭丢下儿子离家出走,经徐某及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夏某家人对徐某的询问也是不理不睬。无奈之下,20105月,徐某诉至建湖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夏某承担对幼子的抚养责任。

 

建湖法院经缺席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夏某随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系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待遇,被告夏某应尽抚养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夏某给付幼子小豪生活费每月250元,医疗费、教育费等由原被告各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