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结婚需要房屋,遂夫妻共同出资新建房屋为婚后居住所用,现房屋被拆迁,夫妻也因感情不和,妻子两次诉讼离婚未成,并再次提起离婚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王与丈夫小刘于200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一男孩。婚初双方感情较好,近年来丈夫长年在外打工,妻子长期在娘家居住,夫妻日渐疏远。妻子几次诉讼离婚,第一次经亲友劝说,妻子撤回起诉,事后夫妻仍矛盾不断,妻子便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妻子小王遂第三次诉讼离婚。

 

双方婚后,其居住的词语被拆迁,取得补偿款234677元,但妻子王某称认为该房屋虽然是婚前所建,但其对该房屋支付现金和建筑材料,同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其为共有权人。丈夫却认为该房屋土地系其购买,所以该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款48510元应属其的婚前财产。对土地是其购买这一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所建房屋共花费多少费用,以及各出资多少,双方存有异议,双方对此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当中因琐事发生矛盾,至夫妻感情不睦,被告曾数次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被告对离婚也无异议,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问题,双方婚前对房屋均有投入,被告主张按份共有,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实原房屋中各占多少份额,在这种不明情况下,应推定该房屋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对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被告各半享有。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贴补抚育费150元,至男孩成人为止;房屋拆迁补偿款234677,由原、被告各半享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