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遗嘱定后事 弟弟仍将姐姐告上法庭
作者:赵修文 李涛 发布时间:2010-11-26 浏览次数:408
因遗产继承问题,同胞兄妹不顾亲情而法庭相见的不胜枚举。近日,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华、李月、李静的诉讼请求。
李华、李月、李静与李丽系同胞姊妹关系,其母亲李王氏生前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9万元的价格卖掉,为避免其去世后子女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李王氏于2008年11月18日立遗嘱一份,大概内容为:“我将房子一套卖掉得现金19万元,生前看病欠外债10000元,偿还外债后,剩余18万元,另外在购买房子时儿子李华给了28000元,我于2008年6月份连本带息一共还了他30000元,剩余15万元,现处分如下:1、我生前一直随大女儿李丽生活,现自愿给付她50000元作为补偿。2、剩余的10万元作为我今后的生活费用,包括吃饭、穿衣、看病以及人情事礼等。因为生前我主要靠三个女儿伺候,在我过世后,如果还有剩余钱,归三个女儿李丽、李月、李静所有。因怕年事已高,将来身体不好,或者脑子糊涂,所以现在立下遗嘱,望儿女们在我去世后,按母亲的意思去办。”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某、王某对该遗嘱作了见证。在李王氏去世后,原告李华认为遗嘱无效,主张遗嘱中的50000元亦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被告李丽不同意,李华遂拉上其余二原告,将他们的姐姐李丽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存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从法院查证的证据来看,见证人杨某、王某当庭作证表示遗嘱人李王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