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遗产继承问题,同胞兄妹不顾亲情而法庭相见的不胜枚举。近日,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华、李月、李静的诉讼请求。

 

李华、李月、李静与李丽系同胞姊妹关系,其母亲李王氏生前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9万元的价格卖掉,为避免其去世后子女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李王氏于20081118日立遗嘱一份,大概内容为:我将房子一套卖掉得现金19万元,生前看病欠外债10000元,偿还外债后,剩余18万元,另外在购买房子时儿子李华给了28000元,我于20086月份连本带息一共还了他30000元,剩余15万元,现处分如下:1、我生前一直随大女儿李丽生活,现自愿给付她50000元作为补偿。2、剩余的10万元作为我今后的生活费用,包括吃饭、穿衣、看病以及人情事礼等。因为生前我主要靠三个女儿伺候,在我过世后,如果还有剩余钱,归三个女儿李丽、李月、李静所有。因怕年事已高,将来身体不好,或者脑子糊涂,所以现在立下遗嘱,望儿女们在我去世后,按母亲的意思去办。”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某、王某对该遗嘱作了见证。在李王氏去世后,原告李华认为遗嘱无效,主张遗嘱中的50000元亦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被告李丽不同意,李华遂拉上其余二原告,将他们的姐姐李丽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存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从法院查证的证据来看,见证人杨某、王某当庭作证表示遗嘱人李王氏于20081118订立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原被告双方对遗嘱人李王氏订立遗嘱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均无异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基于以上规定,被继承人李王氏以遗嘱的方式,将涉案的50000元指定由被告李丽继承,故,原告再要求依法分割该5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