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盲老头贪图高额利息 不料自己却成“借款人”
作者:杨庆红 徐芝若 发布时间:2010-11-26 浏览次数:376
老乡徐某要贷款,却苦于没有房屋作抵押,而贪图徐某许诺的高额利息,孟某将自己的房产证借给老乡作了抵押。当贷款到期,债主找上门时,不识字的孟某才察觉,自己才是那20万贷款的“借款人”。
事情还得从去年讲起,
半年后,当中介公司的张某手持贷款合同找到孟某时,孟某才得知,自己才是那20万元的“借款人”,而此时,徐某早就不知所踪。因为孟某拒绝还款,张某便一纸诉状将孟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孟某大呼冤枉,情绪激动,原来,孟某这辈子,除自己的名字外,根本不认识几个字,是名副其实的“文盲”,借款时签字,他只以为是自己的房产证做得抵押,例行签字而已,完全不知道是签字借款。
幸运的是,该案在审理期间,孟某的老乡徐某被抓捕归案,并因诈骗罪获刑,刑事判决书确认徐某以高额利息为饵诈骗孟某的事实,判决徐某将20万元发还孟某。
而后,根据刑事判决,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孟某与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孟某将20万元归还给张某,张某放弃利息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孟某因高额利息而受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借款,并用自己的房产抵押,由自己承担借款的风险。而他与徐某之间没有任何的借款凭证,在徐某出逃之后,才发现自己被骗,缺少法律意识。受骗人并非没有分辨能力,但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迷失了方向,过于追求金钱的回报,往往一叶蔽目而不见泰山。
同时,本案中介公司操作不规范也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中介公司为了营利,在没有核实和审查的情况下,就对外借款,签署借款合同,认为有证据就有保障了。中介公司在出借资金时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和说明义务,不能为了追求高额营利而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善良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