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港法院分析当前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增多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杨凯 发布时间:2010-11-26 浏览次数:792
2010年1-10月份,高港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13件,占当年所有商事案件的比例6.9%。管辖权异议案件全部驳回,被驳回或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全部上诉,上诉率达到100%,且也都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由于现行管辖权异议及规定得过宽而没有任何限制,在实践中已成为恶意当事人拖延诉讼或者滥诉屡试不爽的手段。当前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的现象较为突出.应采取措施予以遏制。
一、滥用管辖异议的原因
(一)拖延审理周期。当事人明知自己应承担义务和责任,但为拖延诉讼,给自己争取一段较长的履行义务期限。无论二审结果如何,其延长诉讼时间的目的已达到,利用法院审查管辖权的时间转移财产或逃匿,以达到对方当事人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回应得的财产的目的。
(二)提起管辖异议条件宽泛。现行民诉法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未加任何限制,只要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论有无理由及依据,法院就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还可以提出上诉,大量诉讼时间最终被浪费。
(三)缺乏制裁机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付出的成本远低于可能获得的不当利益,对于该现象没有相应的制裁机制。
二、滥用管辖异议的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法院内部的协调工作。严格立案审查,并对影响管辖的标的、被告所在地等各方面因素进行严格审查,合同类案件重点审查合同履行地,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及时通知原告,从源头上减少管辖异议案件。缩短审理时间,设置专人处理管辖异议的审理和上诉案,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使管辖权异议不再是拖延时间的工具。简化交接流程,现行做法大多是等送达回证收到后,诉讼费预收后,案卷材料装订后才可以进行移送,花费时间较长,应对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规定快速处理的流程,提前进行书面审理,规定卷宗移交的时间,并且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案件专人定期交口对接制度,以方便管辖异议案件的快速交接。
(二)严格管辖权异议行使条件。法律应明确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例如主体条件,时间条件,证据条件等,具体可借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建立损害赔偿制度,可将滥用诉讼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对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引起的费用,由在管辖权问题上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三)完善相关制裁措施。对查证属实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可以对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处以一定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并且在实体判决时可以确定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在败诉时应承担的迟延履行金,具体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加强与法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基于律师在滥用管辖权异议中所起的特殊作用,对律师该种行为的规制无疑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建议向法律服务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用实际案例和数据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规范诉讼代理行为,处分恶意明显的滥诉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