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至今,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就是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极尽耍赖之手段。本文中的张甲、张乙就是这样。二人分别担任村支书和村主任,为了帮助村委会逃避债务,通过订立虚假合同处理村里的财产,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院审理查明:张丙诉睢宁县官山镇张集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05923作出判决,判令睢宁县官山镇张集村村民委员会赔付张丙工程款4.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丙于200645向睢宁法院申请执行。睢宁法院200647日立案,2006414向该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该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使村委会逃避履行义务,张甲、张乙共谋并召开村干部会议,签订虚假合同把该村所有的四间办公室用房以1.2万元的价格变卖给村卫生室所有,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张甲、张乙故意隐藏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张乙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0101117,睢宁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张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乙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