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进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张某系启东市惠萍镇金山窑厂工人。2010512日上午,张某在厂区装运砖坯时与工友倪某因为装砖坯快慢的问题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在揪扭过程中,倪某咬住张某右手大拇指,张某即用左手打了倪腹部一拳,至倪受伤。当日,倪某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并进行了脾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倪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倪某对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进亚在与他人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