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29,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心理测试中心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其学校的测谎实验室,对于南京某公司诉徐某某合同纠纷案中涉及货款是否给付等问题进行了测谎测试。

 

纠纷是这样引起的:原告南京某公司诉称,20092月至3月期间,为被告徐某某提供总价为99135.22元建材,被告拖欠27794.22元的货款一直未还。而被告徐某某辩称,自己已付过91341元,只欠原告货款7794.22元。为了对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去伪存真,合议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决定启动测谎测试程序。由于我院备选机构库里没有测试机构,司法鉴定处接到该案后,走访了南京市相关测谎测试单位,并将各机构的资质、人员及收费等多种情况告之当事人,由当事人进行选择,最终决定委托有着十多年测谎经验的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心理测试中心进行测谎测试。

 

该机构在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后,决定对被告徐某某和原告单位中经手过该争议货款的会计汤某某进行测谎测试。专家们精心编写测谎题,并采用CQT测试法(准绳问题测试法)进行测试。准绳问题测试法是通过对受测人对相关问题和准绳问题回答的反应强度的比较来判定受测人是否在相关问题上说谎。专家们经过一天的现场测试及事后对测试结果的数据分析,得出结论为:被告徐某某在接受本次测试时,对相关问题心理反应异常,未通过测试;原告公司的会计汤某某在接受本次测试时,对相关问题心理反应基本正常,通过测试。

 

当测谎测试报告送达当事人后,被告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案件由当事人当庭各执一词到一方主动撤诉,测谎测试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

 

测谎测试结果因不属法定证据,且各界也对其准确性存有疑虑,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不多。但随着该领域科技的进步与发展,测试仪器的更新换代,专业人员的长期研究及经验积累,加之测试程序的不断完善与改进,其测试的结果准确率较为稳定。社会对这一领域的接受度在不断提升。

 

此案件中我院通过对测谎测试的应用,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司法审判实践中定争止纷又提供了一条新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