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近年来改制企业涉诉群体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据统计,2006以来,该院共受理改制企业涉诉群体劳动争议纠纷100多件,股权群体纠纷28件。此类纠纷涉案人员多、矛盾尖锐、调处难且易反复,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安定和谐产生了不利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此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纠纷类型集中,劳动纠纷和股权纠纷成为矛盾焦点。股份制改造企业职工持股比较广泛,他们往往兼具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有的职工与公司甚至还存在借款等关系。一旦其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涉及工资、保险、补偿金等)或股权纠纷(主要是股东知情权和股权转让两类),矛盾便复杂起来。

 

2、公司或大股东行为不规范,引发矛盾纠纷。一些改制企业采用买断工龄、放长假、拖欠工资、断缴社会保险费等不规范或不合法的方式解决企业与职工的劳动纠纷,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升级,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改制企业的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小股东进行排挤,导致其无法知晓企业经营情况,或诱导小股东低价转让股份,以进一步巩固其优势地位。

 

3、矛盾纠纷升级快、对抗性强。矛盾纠纷的受害方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矛盾出现之初,大多会选择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解决纷争,但对方当事人(公司或大股东)往往采取消极态度,推诿责任,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一旦受害方抱团维权,往往会出现报复性维权的不良后果,他们采取静坐、请愿等方式,迫使法院和有关部门满足其要求,有的甚至反复赴省进京上访。

 

4、调处难度大。双方在诉前积怨已久、矛盾较大,进入诉讼程序后案件调解、执行工作难度较大,对组织带头者的思想工作难做,导致有的案件矛盾纠纷呈现反复状态。

 

二、解决此类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

 

1、完善诉调对接机制,靠前化解、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法院要加强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保持解纷渠道畅通,尽量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对矛盾激化的群体纠纷,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采取立体防控、综合调处、一揽子解决的机制予以化解。

 

2、能动司法,加强案件风险预警、排查工作。对涉及改制企业纠纷案件进行逐一排查,对一方当事人五人以上的案件要密切关注其思想动态,加强对其非理性情绪的疏导,做好组织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争取事半功倍,案结事了。

 

3、增强裁判的说理性和可执行性。对当事人不合理的或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诉求,必须在裁判文书中逐一说明,合理诉求的计算标准、法律依据要准确;对裁判主文的内容要明确期限、金额、地点等,切实提高裁判的可执行性,并督促、指导当事人及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