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有条件执行住房公积金
作者:单文祥 发布时间:2010-11-25 浏览次数:939
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执行标的,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和做法。
其一:住房公积金不可执行。理由是:首先,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是法定缴纳资金,由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目的是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属于社会保障资金的范畴,具有法定性、保障性和强制性。其次,公积金使用有特定使用目的和支取限制。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它不同于一般个人存款,使用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即职工发生住房消费需要以及丧失缴存条件才能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提取和使用的特定条件时,任何人都不能使用。而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忽视了其保障性质和使用规定,损害了其他缴存人的利益,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财产执行的立法精神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初衷。
其二:住房公积金可以执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应作为被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已将其住房公积金为第三人担保抵押贷款,在此情况下住房公积金仍然能被作为被执行财产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禁止查封的财产作了规定,并未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如果机械地理解住房公积金存款只能用于《条例》规定的用途,就会形成“人民法院不得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但可以执行用该公积金新购或新建的房屋”,这显然是不合情理,那只能是把简单的执行复杂化,不利于降低执行成本和提高执行效率。
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被执行标的,不能片面判断,必须照顾到其设立之目的及其固有属性。
首先,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资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解决社会住房问题的有效举措,具有保障性、福利性、互助性的性质,有利于降低职工贷款购房的还款压力,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强制性的。其次,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再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条例》第4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虽然住房公积金为个人财产,但其管理权不在个人,其支取使用还有特定的前提条件,所有者不能随意动用。第四,住房公积金收益权不完全属于所有者。住房公积金通过放贷以及购买国债等形式产生增值收益,个人仅得到的是银行存款利息,而大部分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因此,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所有、国家管理、多方收益的特殊的“私人财产”和“社会住房保障性资金”。
因此,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被执行标的。
法院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标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被执行人除住房公积金外,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为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的互助性质,如果法院可以随意执行公积金,那么必然会影响到公积金总体规模及其稳定性,降低其保障能力。因此,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法院优先执行标的,必须在穷尽各种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最后之选;第二,公积金账户没有抵押或者为他人担保的。已经担保的部分,不列入执行范围,未列入担保的以及公积金担保新增的部分,可列入执行范围。第三,被执行人有住房,且达到当地住建部门规定最低保障标准的,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自愿以住房公积金抵偿债务的应除外。
住房公积金为专款专用,有着特定的管理和支取办法,因此需要规范的操作程序,避免执行的随意性。首先,人民法院就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具备申请资格条件的,发函至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账户相关信息;如果被执行人账户有资金、且没有担保抵押的,法院在接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复函后,视为符合执行条件,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公积金管理部门如有异议的,由法院组织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听证,确不符合执行条件的,法院应不予执行。为防止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套取公积金,被执行公积金不直接支付当事人,而是存入申请人公积金户头;如果申请人没有开户的,应要求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其账户下为申请人单独开设户头。申请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则应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取。
综上,住房公积金不仅具有私人财产性质,还具有保障性等社会属性,在不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执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