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早上七点,江苏省睢宁法院执行法官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立即采取扣押措施,当日执结两件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及时保护了异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两份判决,被告徐某、张某某分别于判决生效后支付杨某某、赵某某汽车修理费10967元、5844元。因为二被执行人的户籍在江苏省睢宁县,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二案同时委托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2010年5月13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执行法官在第一时到达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户籍地了解情况,经调查,张某某虽然户籍在睢宁,但全家一直在外地打工,长期不归。判决书中对另一执行人徐某的住址只标注到街道,没有详细地址,承办法官只好到公安机关调取徐某的户口信息,户口信息显示的住址很详细,但承办法官前往该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时发现,该房屋已经长期租赁给他人居住,房客也不知道徐某的具体住址。承办法官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各银行均无任何信息记录,案子执行陷入僵局。
该二案系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从判决书中只能知道车辆的车牌号,其他情况一无所知,承办人多次查找该车均无任何结果。
2010年11月23日早上七点,承办该案的法官向往常一样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就步行到法院上班,在路过一个修理厂门前时,突然看见一个黑色轿车挂的车牌号就是委托法院判决书中确认的肇事车辆的车牌号。此时离上班时间还有一个半小时,承办法官只好用电话将情况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当即表态,只要能确定是肇事车辆立即采取扣押措施,并电话安排有关人员提前到法院协助扣押。7点15分,协助执行的法官到达执行现场,和承办法官一起依法办理了扣押车辆手续,7点20分,该车顺利扣押至睢宁县人民法院。11点30分,得知车辆已经被扣押的徐某到达法院,将执行款全额交到法院执行帐户,两件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