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宜兴法院邀请9名市人大代表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旁听观摩并评议。

 

2010810,被告张道芳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慎撞倒受害人蒋凤英致其死亡。后蒋凤英家属将张道芳、机动车辆承保单位天安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事故地点道路施工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46余万元。经过当庭质证和多方辩论,该院认为,被告张道芳由于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水利水电四公司在未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事故路段占道施工,且未能有效行使警示和疏导交通的义务,致使该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张道芳承担70%的赔偿责任,水电四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代表们对本次庭审予以高度评价,认为程序公正、操作规范,承办法官业务过硬、庭审驾驭能力强,裁判结论合法合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代表们也对庭审中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近阶段来,宜兴法院通过加强人大代表旁听评议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建议,有力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