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近期武进法院牵头与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共同协商,着力构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四方联动调节机制,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联动调解机制的意见》。

 

一、成立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加强联动调解的组织领导,成立联动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涉仲裁、涉诉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联动调解工作。武进法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武进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区总工会民管、法工部部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整合力量,构建工作平台

 

武进法院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常驻式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就地受理、就地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区司法局指导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选派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涉仲裁、涉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人民调解工作;区总工会指派专人参与调解工作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巡回法庭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日常联动调解工作。

 

三、规范流程,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由仲裁院引导当事人先向调解工作室申请人民调解,经调解工作室调解成功的,调解工作室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要求仲裁院出具调解书的,仲裁院应当即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即立案、出具调解书;当事人要求法院确定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或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巡回法庭应当即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即立案、当即出具确定书或调解书。二是经调解工作室调解不成的,由仲裁院及时审查立案,优先处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区法院起诉的,巡回法庭应及时审查立案、及时审理。仲裁院对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前,应与巡回法庭沟通。三是仲裁院对其受理的案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区总工会指派的人员、巡回法庭法官参与调解,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员、区总工会指派的人员调解。巡回法庭对其受理的案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仲裁员、区总工会指派的人员参与调解,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员、区总工会指派的人员调解。

 

四、加强协作,提升工作实效

 

一是建立有效的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联动调解机制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及时会商,共同研究调解处置方案,妥善处置。二是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负责对调解工作室及调解员的管理、指导和考核。仲裁院和巡回法庭应当加强对调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通过协助调解、法律知识培训、典型案例评析研讨等形式,提升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对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能力,做到事了案结人和。区总工会指派的人员应积极协助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工作。三是调解工作室的管理经费及人员经费由区法院、人社局、司法局向区政府申请拨付并由司法局管理,办公场所及办公经费由人社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