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存“四心”
作者:周陈华 发布时间:2012-10-17 浏览次数:1288
孟子主张人性善论,他认为人天生具备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且四者分别构成仁、义、礼、智四种品德的基础,唯有顺应“本心”并不断践行、发展和弘扬,方可称为“君子”。
法谚云:“法官的良心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虽然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从先秦时代就一直未有定论,但善良品格却是为法官者所必需。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建设滞后于时代发展,很容易造成司法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法官的道德自觉尤显重要。
一是恻隐之心。“诉讼是一枚苦果”,当事人选择法院就是迫切地希望通过这种形式修复破裂的社会关系,并实现应有的正义。而在当前的矛盾多发期,一系列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体、维系其基本利益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诸如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村老人赡养问题等等都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官唯有具备一颗仁爱之心,方能不断实现内心激励,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权益并伸张正义。故而,法官首当以审判工作为核心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以一流的审判作风和能力将群众利益落到实处。更重要的是,法官也应深入到社会之中,通过巡回审理、定期回访、慰问困难群众等方式,了解和关心民众疾苦。
二是羞恶之心。圣人讲一日三省,西方有耻感文化。诚信缺失、道德沦丧等引发的社会顽疾就包含在案件之中,而作为社会的一员,在各种价值观念大量涌现,各种社会思潮相互交错的现实世界里,法官也时刻面临着考验。羞恶之心就是第一道防线,一种自我净化机制,成为法官明辨荣辱,识别、打破并改造各类丑恶现象的源头活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否认利益的重要性,但必须取之有道,要做到见利思义。司法权力拥有的同时也意味着权力寻租的风险和可能,审判的过程往往充满诱惑。因此,法官当克服人性的弱点,坚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淡然情操,自觉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三是恭敬之心。在法律文化中,法被视为“公正善良之艺术”,而法官则被誉为国家的基石,世人的暮鼓晨钟。正因为职业的崇高和责任重大,法官当牢固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在司法审判活动之中,恪守司法礼仪,体现出司法应有的神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而在工作之外,也应以法官的高标准来衡量和约束自己。
虽然法官接触的是单个的当事人,但正是个体汇集成了强大的民意,影响着法官的声誉和司法的公信,恭敬之心应成为法官对群众的基本态度。诚如宋鱼水所讲,“保持距离,不是保持冷漠”。对待群众要以礼相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尺度内热情接待,竭力维护其尊严和权益,但又要保持中立和抵制少数别有用心者的腐蚀。
四是是非之心。在“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中,忠诚永远摆在第一位。这就要求法官首当牢固树立强有力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心工作开展审判、执行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在大是大非面前没有丝毫含糊。
事实是案件的核心,法官当提升理论和实践能力,在纷繁复杂的案件表象中看到本质,明辨是非。即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调解活动,也绝不是简简单单地“和稀泥”,而应在尊重事实、法律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进行。子曰:“听讼,必使无讼”。司法的作用不仅仅是定纷止争,还要通过明确的司法裁判,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功能,加速法治进程,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