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下午,由省公安厅、省法院挂牌督办、备受关注的以荆志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案在丹阳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荆志刚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2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5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3年至8年半有期徒刑,其余一般参加者被处以两年以下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9年4月间,以被告人荆志刚为首,被告人姚献忠、荆未鹏、黄玉忠、荆爱平、杨杰等人为骨干成员,其他19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该组织以为部分成员提供住处、带部分成员外出旅游、发福利、发“工资”、吃年夜饭、扣“保证金”等方式笼络控制团伙成员,并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对违反规定的成员实施殴打、训戒等“家法”。该组织为了攫取经济利益,维持生存和发展,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冲砸其他赌场,殴打、威逼赌客到自己开设的赌场参赌,大肆聚敛钱财,聚众赌博119起,非法获利178万余元,垄断了丹阳市皇塘镇范围的地下赌博行业。

  其间被告人荆志刚还有组织地带领被告人杨杰、荆未鹏等多名成员,在皇塘镇及周边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

  庭审中,长达48页3万余字的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该犯罪团伙近年来所犯下的种种罪行,被告人荆志刚当庭所作的翻供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