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良成:构建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意义
作者:史良成 发布时间:2010-11-23 浏览次数:825
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法官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司法形象是司法内在因素所决定的外在表现在公众心目中的总体反映和评价,“它通过精神层、制度行为层和物质层三个层面来体现,核心价值观在这三个层次起着主导和灵魂的作用。”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三者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秉持公正之魂,则廉洁可期;谨固廉洁之弦,则公正可待;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三者相辅 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目标,也是个人应有的美德。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按照现代政治哲学的观点,正义具有多种形式,对社会来讲,就是制度的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对于个人来讲,正义主要是指个人公正无私、公平正直的道德品质。从我国司法制度来讲,不仅要追求司法制度本身的正义,更要追求司法制度在现实过程中的正义化实现。制度需要有人去遵守,也需要有人去执行,法官就是执行法律制度的人员,将司法制度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统一起来的桥梁就是人民司法。因此,人民司法如果缺乏正义感,就很难正确地执行法律,就不能有效实施法律的监督和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行动,就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司法既是正义的化身,也是正义的维护者。“正义感是司法正义之举的内驱力,也是每个法官对抗邪恶的精神动力和精神支柱。”要让公正、廉洁、为民真正成为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需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学习、宣传、教育,使之转化为法官的职业群体意识和共同行动。核心价值观是指在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代表着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体现着价值体系的基本价值倾向,统率着其他处于从属地位的价值观念,是一种社会制度普遍遵循的最基本原则,是一种文化区别于另一种文化的基本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是我们民族长期秉承、又反映社会主义本质和建设规律的根本原则和价值观念的理性集合体。它支撑着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的行为指向和行为准则,从更深层次影响着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征程中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方式。因此,我们认为,核心价值观不同于核心价值体系,它是对核心价值体系的进一步凝炼和抽象。如资本主义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理念,并以此为旗帜引领民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四方面内涵,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是这个体系的核心理念。
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整个价值体系的轴心,是精神支柱的内核,也是司法队伍应长期秉承的根本准则和始终遵循的精神路标。“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难以预料的挑战和风险明显加大。”司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做好构建和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既是有效履行人民司法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战斗力和文化软实力的客观需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