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初四,本是新年伊始的祥和之日,而高高兴兴前往某KTV唱歌的徐某兄弟五人却遭遇了“棍棒夹击”的“礼遇”,而直接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竟是一百元的“开瓶费”。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持钢管、电击器等凶器殴伤他人的杨某、王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七个月等不等刑期的有期徒刑。
2010年2月17日,就读于南京市某大学的徐某表兄弟五人来到如东县某KTV唱歌,曲过三巡,兴致高涨的徐某拿出了自带的一瓶红酒,和四个弟弟自斟自乐,且歌且饮。该KTV值班经理王某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要求徐某等停止饮酒,否则就必须支付人民币100元的开瓶费,被徐某等拒绝。双方随即发生口角之争,不欢而散,王某觉得没要到钱“太丢面子”,遂怒气冲冲地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KTV总经理汤某、保安队长王某某以及前来“助阵”的社会青年杨某等,几人经商议后产生了“不给钱就打”的想法,想给王某出一口气。在徐某兄弟五人消费结束结账时,王某、杨某等再次拦住他们索要“开瓶费”,在遭到拒绝后,他们拿出了早已准备好的钢管、电击器等凶器,向对方大打出手,致使徐某双眼球钝挫伤、鼻骨骨折,其弟沈某头部受伤缝合七针,另外两名大学生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斗殴事件因开瓶费而起,该KTV中参与斗殴的人员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称霸一方、不服就打的斗殴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不论对方人员是谁见谁就打的斗殴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遂作出如上判决。